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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北方设计之都” 建设的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4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河西区委 河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北方设计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推动“北方设计之都”建设,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  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产业聚集

  第二条  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力吸引首都各类优质设计企业资源到河西发展。新引进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至15亿元的企业(需为总部且含结算中心),参照《河西区吸引京、冀企业来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第五条(一)项对央企总部的政策予以扶持。年主要业务收入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前述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三条  对从事具有相关领域发展关键意义的共性技术研究的部委、央企总部直属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在参照《河西区吸引京、冀企业来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第五条(一)项关于对央企总部的扶持办法予以扶持的基础上,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扶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办公载体。相关行业企业在河西通过土地招拍挂的形式,自建办公楼宇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加大对设计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载体的支持。入驻“北方设计之都”核心区的设计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参照《河西区吸引京、冀企业来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扶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裂变式发展。相关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设立的企业、内部人员自主创业新设立的企业,以及新引进并加入联盟的企业,参照《河西区吸引京、冀企业来区发展的扶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予以扶持。

  第七条 支持“北方设计联盟”发挥产业整合引领作用。每年从创新创业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联盟组织多种类型的学术、信息、市场交流活动和进行平台建设,以充分发挥设计联盟的产业发展促进作用和服务功能。陈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外的经认定的“北方设计联盟”成员单位可享受自创区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  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化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企业参与到国家“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按相关项目合同金额最高给予500万元的扶持,对于相关企业到从未参与过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首次代表中国参与该国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的,按本条前述规定扶持金额的120%予以扶持。企业面向“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化信息服务、招商平台的,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参与承接面向“一带一路”的培训。设立500万元的资金池,支持龙头企业申请资质,积极主动承接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和发展中国家相关领域官员、企业家、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支持企业加强同国际机构的合作。知名跨国公司和境外著名设计机构到河西设立机构或企业,或相关企业与境外知名企业和设计机构合资设立机构或企业,自机构或企业成立年度起三个年度,按照当年留区税收100%、70%、50%的比例依次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强化国际交流。鼓励企业吸引境外设计专家学者来华进行项目合作以及讲学、交流和培训活动。对举办所在设计行业具有影响力的学术年会、行业年会的企业,每次最高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参与国际设计评奖、展览、竞赛等活动获奖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扶持。

  第三章  整合行业资源,推动多元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企业和工程类企业协同发展。设计企业和工程类企业协同参与相关项目的,设计企业在一年内为河西的工程、建筑类企业带来1亿元以上天津市外施工任务合同的,按相关合同当年实际开票结算金额3‰的比例予以扶持,带来特别大额任务合同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对工程、建筑类企业为河西的设计企业带来1000万元以上天津市外分包设计合同的,按相关合同当年实际开票结算金额3‰的比例予以扶持,带来特别大额任务合同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相关企业(不限于河西区)使用联盟内企业开发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跨境电商平台等金融交易平台从事业务合作与市场经营,按照双方线上业务实际交易产生增值税留区部分的10%对使用平台的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属地内国有企业发挥平台作用,整合相关企业协同发展。市级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与各类设计、工程类企业以“组团出海”方式,参与区外各类项目的,按投资主体留区税收70%的比例,对在承揽项目中起到核心作用的设计、工程类企业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设计、工程类企业扩大同相关服务类企业的合作发展。各类设计、工程类企业新使用没有业务往来的区内法律服务、财务服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自首次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按相关服务合同当年实际开票结算金额1%的比例予以扶持。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海外工程等特别重大服务事项的合同,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从单纯的设计、施工,向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建筑施工等设计产业上下游延伸业务发展,积极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PPP等新模式业务。区财政设立专项贷款担保基金,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为“北方设计联盟”引进新会员单位。相关企业通过自有资源渠道为河西区新引进设计、工程类企业,并加入“北方设计联盟”成为新会员单位的,对项目中介人(法人或自然人)予以如下奖励:按照所引进企业注册年度留区税收的5%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所引进企业在河西区租赁办公载体的,按照首月租金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所引进企业在河西区购买办公载体的,按照总房款的1%一次性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三项奖励政策可从优选择,不同时享受。对于引进重大项目的项目中介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四章  强化政策支撑 助推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企业设立或引进各类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建立或引进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通过国家部委认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通过市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助。鼓励研发机构做大做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于产值突出、重大科研成果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再予以扶持。对于设计企业、工程类企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参照《关于推进陈塘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资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将技术研发平台、信息平台等面向社会开放。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技术中心、各类工程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机构,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对于免费或低于市场平均服务价格的,按每年实际发生的成本支出(设备损耗、能源材料、人工等),给予50%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对于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社团)标准、天津地方标准规范制定的相关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领取的该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进信息技术与设计的有机融合。企业整合资源建立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和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一次性最高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完善体制机制 推动人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建设。对在我区相关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并承担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如下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荣获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除享受天津市相关政策外,区财政一次性给予院士个人3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荣获各类国家级大师称号的,除享受天津市相关政策外,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国家级大师个人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荣获各类省、市级大师的,除享受天津市相关政策外,区财政一次性给予省市级大师个人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强化中青年人才培养。全面落实市、区两级人才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在人事关系调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便利;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的个人所得税,按留区部分10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引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含副高级),自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其个人所得税按留区部分10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奖励给相关领域高级人才与其职业贡献相关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按留区部分100%的比例予以奖励。对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的中青年项目负责人,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部、市级以上奖项的团队和个人最高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视优秀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高端人才。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留区部分50%的比例,对经企业认定的复合型高端人才予以奖励。

  第六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五条 成立由分管财政、科技和自创区建设的区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建委、区人社局、区投资促进局、区科委、区楼宇办、陈塘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为成员单位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政策资格评审。区投资促进局和区科委为牵头责任部门,区科委负责组织申报,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政策相关审定工作,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与受理的一般程序为:

  (1)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项目或个人,按要求向区科委提交相关申报及证明材料;

  (2)区科委汇总相关材料后,协调评审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项目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测算扶持金额;

  (3)由相关区领导主持召开评审工作组会议,形成评审工作组意见并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4)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后,投资促进局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进行拨付。

  第七章  监督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加入“北方设计联盟”并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河西区持续经营10年以上并依法纳税。未满10年迁出河西区的应退回扶持资金。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一经发现并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其他各类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审计,并在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对在检查、监督、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各项扶持、资助和奖励,如市、区现有政策同时有规定的,企业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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