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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 | 事关年检!天津拟修订这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1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和服务工作,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现行记分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新《办法》明确:

  •   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分,并以“谁检查、谁记分、谁复查”为原则,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其整改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下简述为“复查确认”,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即为通过复查确认,否则为未通过)。

  •   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的管理模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记分总分值为当年历次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 12 分、6 分、 3 分、2 分、1 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满 12 分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责令整改,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和公安交管部门约谈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各项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不少于 7天,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 12 分的次数达到 2 次及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期不少于 30 天。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向对其实施检查记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由多个部门实施记分的,应向多个部门分别提交),由实施记分的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同一机构被多个监管部门记分的,在取得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认为整改完成,否则按整改未完成处理,应继续整改。实施记分的部门应于复查后 5日内将复查确认结果书面通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确认结果应有是否通过的明确表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述复查确认结果依法进行后续处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毕并通过所有实施记分部门复查确认,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原记分清零,重新开始记分。

  •   对于记分达到 6 分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区应加大监管力度。

  记分标准如下↓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2 分

  1.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2. 采用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3. 无正当理由对能够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汽油车采用非稳态工况法检测的;或对能够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6 分

  4. 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

  5. 检验设备计算机感染病毒、漏洞未修复,经提醒后,不能及时整改的;

  6. 检验机构未建立或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制度的;

  7.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

  8. 要求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9. 将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物品连接的;或出现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的;

  10. 存在干扰不透光烟度计取样读数行为的;

  11. 非设备故障、安全事故等原因,无正当理由中断检测过程的;

  12. 移动尾气视频在检验前后未对准排气管,导致未能拍摄到探头插入排气管过程的;

  13. 对跨地区检测的车辆未执行规定限值的;

  14. 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经维修后,复检时未采用首次环保检验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

  15. 对首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车辆未经维修,开展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16. 视频监控设备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17. 通过改变摄像角度或遮挡摄像头等手段造成无法拍摄检验全过程的;

  18. 排放检验工位前后的监控视频不能清晰显示车辆牌照,视频不清晰、光线过暗或不能完整拍摄全车车身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3 分

  19.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20. 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标准物质的;

  21. 未按标准要求开展检测设备自检、泄漏、标定等工作的;

  22. 设备管路连接状态发生改变后,未再对检测设备进行泄漏检查的;

  23. 环境气象测量设备不能真实反映车辆检测环境气象参数的;

  24. 检验检测报告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25. 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环保检验以外工作的;

  26. 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例如未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OBD 检查、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等应检项目,直接进行排放检测的,或仅通过排放检测结果判定项目合格的);

  27. 柴油车检测线现场检验人员少于三人的;

  28. 不按车辆实际情况录入受检测机动车关键参数的,且通过环保检验的;

  29. 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过程数据异常等问题,且检测机构未及时停止检测的;

  30. 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发生脱出或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 400 毫米的;

  31.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 Y 型取样管双探头的;

  32. 路查路检中排放不合格的车辆,未经维修直接进行检验的;

  33. 检测过程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的;

  34. 未按规范要求对原始记录、报告和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

  35. 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36. 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未能清晰监视设备操作计算机显示器显示的内容或分析仪主机显示屏界面记录采集检验过程的。

  (四)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2 分

  3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8. 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

  39. 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40. 标准要求应当测量车辆转速而未测量的,或者转速结果明显异常的;

  41. 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42. 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的。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 分

  43. 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证书;非强检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44. 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检验程序、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的;

  45. 检验检测报告上校准证书有效期已过期的;

  4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我市汽车维护(维修)站信息的;

  47. 未按要求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公开车辆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的;

  48. 检验质量低,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的;

  49. 检验机构未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或环检工作效率低,导致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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