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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通知!事关这些高校! 发布时间:2026-05-06 |
近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印发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 天津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不得跨周期预收,收费标准调整时,坚持“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保持平稳衔接。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关于规范我市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以下简称“民办高校”)收费行为,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主定价管理。为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市场化改革成效,推动提高我市民办高校竞争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放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民办高校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依据办学投入成本、学科特点等情况,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的收费标准应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一经确定须保持相对稳定。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栏、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规定、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不得跨周期预收,收费标准调整时,坚持“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保持平稳衔接。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五、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各民办高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科学合理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全部存入学费专用账户,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一般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总额的15%。民办高校应将学费、住宿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抽逃或挪用。 六、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各民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我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 七、推动政策平稳落地。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民办高校加强工作部署和安排,有序实施市场化改革。在收费政策制定或调整后,学校应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