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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人一分钟学保密(第168期)严禁使用手机拍摄涉密文件
发布时间:2026-07-17

  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无论是否外传,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违规,并构成了严重的泄密风险。

  将涉密文件从受控的纸质载体,拍照保存到个人手机中,这一行为违反了“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拍照行为产生了一个新的、不可控的国家秘密载体。这个新载体也就是照片,被存入手机,脱离了原有的保密管理体系,是存储在互联网智能终端上的失控的数字副本。

  手机是高风险的综合泄密源。智能手机默认连接互联网,各类应用(如云服务同步、社交软件后台)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将手机相册同步到云端服务器。这意味着文件在用户保存的瞬间,就可能已经通过互联网泄露。手机一旦感染木马病毒,相册、存储空间会成为窃密目标。恶意软件可以静默地将照片传输给攻击者。手机丢失、被盗或送修时,其中存储的涉密敏感照片可能被直接窃取。

  保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即属于“非法记录、存储”,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无论后续是否传播,都已构成违法行为。

  如果已经发生拍照行为,必须做到立即在手机上永久删除该照片文件(需同时清空手机“最近删除”相册)。立即将手机断开所有网络连接(关闭Wi-Fi和移动数据),以防数据被同步或外传。立即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告,说明情况,并按照指示对手机进行专业的安全检查和清理,必要时交由保密技术部门处理。

  Ø典型案例

  案例1: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省某研究机构人员陆某非法持有1份机密级文件的数码照片。经查,陆某在某机关研究室副主任赵某的办公室内看到这份涉密文件,趁赵某不备,用手机偷拍文件并存储在个人计算机中,直至被有关部门发现。最终,陆某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2:某次重大活动服务保障期间,某单位副职领导王某在落实上级机关下发的机密级安保工作方案时,要求第三方服务人员李某,把该方案通过技术手段转化为方便编辑的word格式文档。李某不会操作,便请同为第三方服务人员的同事袁某帮忙。袁某用手机拍摄该方案后,用图文识别小程序进行转化并通过微信传输助手传输,造成泄密。事后,王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李某、袁某被解除劳动合同。

  Ø保密提醒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心态,严格落实手机使用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拍摄、存储、处理涉密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注重养成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勿让手机成为身边泄密的“危机”。

  Ø保密知识测一测

  1. (单选)(   )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A.人民团体

  B.企事业单位

  C.机关、单位

  D.国有企业

  2. (多选)下列哪些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

  A.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B.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C.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D.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3.(判断)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保密期限,★后标密级。(   ) 

  参考答案:1. C 2. ABCD  3.×

  来源:部分内容摘自金城出版社《保密工作常见误区70例》、“保密观”微信公众号,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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